新興毒品這個名詞於2005年首次出現在歐盟(European Union),於2013年聯合國毒品及犯罪辦公室定義新興毒品為:一種或是數種混合型的物質,它們非屬聯合國1961年及1971年麻醉藥品(narcotic drug)和精神作用物質(psychotropic substances)管制公約中的物質,並且會造成公共衛生的威脅。
所謂新興毒品並非「新發明」(newly invented)而是「新的不當使用」(newly misused),其出現的主要目的是為了規避法律對於毒品的管制,可溯源於1980 至1990年代的合成毒品(designer drugs),其特性是將原毒品的化學結構式做微幅改變,藉以規避管制,但其藥理作
